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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受理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通知補行同意通訊監察案件,應確實審酌是否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決定之。(本法七、施行細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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