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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法官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時,應於通訊監察書記載監察期間之起訖時間,並應將始日算入。准許繼續監察者,亦同。(本法五、六、十一、十二、施行細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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