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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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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法官認有不應繼續執行通訊監察之情狀,而撤銷通訊監察書者,應以書面通知檢察官,必要時,並得通知理由要旨。必要時,亦得僅撤銷通訊監察書所載之部分通訊監察種類或號碼。 法官撤銷原發之通訊監察書時,宜先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本法五、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法规,法院在办理通讯监察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3条,如果法官认为不应继续执行通讯监察且撤销通讯监察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并在必要时说明理由。若有必要,也可以仅撤销通讯监察书中的某些种类或号码。 此外,法官在撤销原核发的通讯监察书时,应先征询检察官的意见(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第六条)。 参考资料: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通訊監察名詞
  • 撤銷名詞
  • 通訊監察書名詞
  • 要旨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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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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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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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法官認有不應繼續執行通訊監察之情狀,而撤銷通訊監察書者,應以書面通知檢察官,必要時,並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