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法官認有不應繼續執行通訊監察之情狀,而撤銷通訊監察書者,應以書面通知檢察官,必要時,並得通知理由要旨。必要時,亦得僅撤銷通訊監察書所載之部分通訊監察種類或號碼。 法官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時,宜先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本法五、六)
根据以上法规,法院在办理通讯监察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3条,如果法官认为不应继续执行通讯监察且撤销通讯监察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并在必要时说明理由。若有必要,也可以仅撤销通讯监察书中的某些种类或号码。 此外,法官在撤销原核发的通讯监察书时,应先征询检察官的意见(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第六条)。 参考资料: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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