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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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隊員應按規定親自參加服務工作,並簽到,如須調班,應報告隊長或副隊長,同時通知訴訟輔導科,如屬長期性(一個月以上)代班,須於一個月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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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 9 條規定,隊員應按照規定親自參加服務工作,並且應當簽到。如果需要調班,隊員應當向隊長或副隊長報告,并且同時通知訴訟輔導科。如果需要長期代班(一個月以上),則需要在一個月之前提前通知。" 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隊員應親自參與服務工作,必須簽到,並且需要向隊長或副隊長報告任何需要調班的情況。同時,隊員應該通知訴訟輔導科。如果需要長期代班,則需要在一個月之前提前通知。這項規定確保了隊員的參與度和溝通,以確保服務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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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