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服務守則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司法志工除應遵守該服務實施計畫外,並應遵守本服務守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1.19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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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志工在服務民眾過程,應本便民、禮民服務宗旨,以愛心、耐心為民眾服務,不隨意評論法院是非,但可將有關問題反應機關各相關人員或為善意建議。
三、執行服務工作時,服裝、儀容應力求整齊,並著志工背心,尊重當事人隱私,不向無關人員透露,且不得作為談笑資料。
四、不得利用司法志工身分,在機關內外從事與司法志工服務無關之活動,更嚴禁關說案情。
五、不接受或索取當事人、民眾所給與之任何酬勞或饋贈,不關說案件,不介紹律師。
六、本服務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自行選舉產生,任期一年(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連選得連任,隊長出缺時,由副隊長遞補,副隊長則另擇期推選之。
七、本隊隊員之權利義務除依志願服務法及本院服務實施計畫有關規定外,另得參與法院或本隊舉辦之各項活動,並遵守法院之督導與各項規章、議程,配合法院及本隊分配之工作,出席按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八、本隊隊員,於必要時得召開工作檢討會議,由隊長召集主持,並報請法院派員列席,如隊長未克出席時,由副隊長主持。
九、隊員應按規定親自參加服務工作,並簽到,如須調班,應報告隊長或副隊長,同時通知訴訟輔導科,如屬長期性(一個月以上)代班,須於一個月以前通知。
十、隊員如有違反有關規定者,本院得隨時停止其服務工作或不再續聘或按情節輕重予以勸告。
十一、隊員若無法繼續參與服務者,應事前以書面或口頭敘明原因,通知本院退出服務行列。
十二、本守則經會議通過,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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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1.1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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