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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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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服務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自行選舉產生,任期一年(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連選得連任,隊長出缺時,由副隊長遞補,副隊長則另擇期推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 6 條,該服務隊的隊長和副隊長是由隊員自行選舉產生的,任期為一年(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如果隊長職位出缺,則由副隊長遞補,而副隊長的選舉則在另選擇的日期進行。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服務隊的領導人選擇是由隊員自主決定的,並且還提供了一個遞補制度以確保領導結構的穩定性。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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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 6 條規定:「六、本服務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自行選舉產生,任期一年(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