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本隊隊員之權利義務除依志願服務法及本院服務實施計畫有關規定外,另得參與法院或本隊舉辦之各項活動,並遵守法院之督導與各項規章、議程,配合法院及本隊分配之工作,出席按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7條的規定,法院的司法志工服務隊隊員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 參與法院或本隊舉辦的各項活動。 - 遵守法院的督導和各項規章、議程。 - 配合法院和本隊分配的工作。 - 出席按規定應參加的各種會議。 2. 義務: - 遵守志願服務法和台灣高等法院的服務實施計畫的相關規定。 根據這個條文,司法志工服務隊的成員有參與法院活動的權利,並且必須遵守法院的督導和規章,配合法院的工作安排,並出席應參加的會議。他們也需要遵守志願服務法和台灣高等法院的相關規定。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在釋義這個條文時,可以參考志願服務法和台灣高等法院的服務實施計畫,這些文件會更具體地解釋志工的權利和義務。此外,也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的相關文件,例如司法志工服務隊的組織規程或守則,這些文件會詳細說明志工的角色和責任。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資料片段,目前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 志願服務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