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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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接受或索取當事人、民眾所給與之任何酬勞或饋贈,不關說案件,不介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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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 5 條明確規定了志工在履行職務時應遵守的原則。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志工不得接受或索取當事人或民眾所給與的任何酬勞或饋贈,不得關說案件,也不得介紹律師。 這項服務守則的目的是維護司法志工的公正性和專業性,確保他們在執行志工工作時不受到任何利益的影響。志工服務隊在提供法律協助和協助民眾的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力從中獲取個人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志工在執行職務時接受了當事人給予的現金酬勞,這將違反該條款的規定。同樣地,如果一位志工介紹律師給當事人或關說案件,也將違反該條款的規定。這些行為都可能影響到司法志工的公正性和專業性,破壞司法的公信力。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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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