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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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利用司法志工身分,在機關內外從事與司法志工服務無關之活動,更嚴禁關說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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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 4 條,司法志工不得利用其身分從事與司法志工服務無關的活動,同時也嚴禁關說案情。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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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