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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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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服務工作時,服裝、儀容應力求整齊,並著志工背心,尊重當事人隱私,不向無關人員透露,且不得作為談笑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三條,志工在執行服務工作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志工應保持整齊的服裝和儀容。 2. 志工應穿著志工背心,以便識別身份。 3. 志工應尊重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當事人的相關情況。 4. 志工不得將任何與案件相關的資訊當作談笑的資料。 舉例來說,假設志工在執行服務工作時因為隨意透露當事人的個人資訊而違反了第三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對當事人隱私的不尊重,志工應對此負責並可能受到相應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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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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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 3 條規定:「三、執行服務工作時,服裝、儀容應力求整齊,並著志工背心,尊重當事人隱私,不向無關人員透露,且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