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志工服務隊服務守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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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服務守則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實習訴訟輔導員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志願服務實施計畫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司法志工除應遵守該服務實施計畫外,並應遵守本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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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