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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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聞發言人、書記官長應充分與媒體自律委員會及記者聯誼會做事前之溝通,確認採訪區域及採訪動線(如附件一、二)。院區管制區域及媒體採訪動線,得隨該案件受矚目程度調整其範圍及方式,除定點採訪區外,媒體不得逾越該區進行採訪,避免影響庭訊進行及訴訟關係人權益,並於採訪區外設置相當警力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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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第3條,新聞發言人、書記官長應與媒體自律委員會及記者聯誼會進行溝通,確認採訪區域及採訪動線。此條規定旨在確保媒體在採訪重大或矚目案件時能夠遵守相應的規範,並避免對庭訊進行及訴訟關係人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關於此條規定的相關範例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件訴訟處理負責人處理重大或矚目案件新聞發言守則」。該守則對於新聞發言人的職責和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要求,並指出應該確保媒體在採訪期間的秩序和安全。同時,該守則還提到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院區管制區域及媒體採訪動線可以進行調整,以確保訴訟的正常進行。 除了這些資料之外,我們還可以參考相關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以瞭解更多有關該法條的詳細內容及其在實際應用中的解釋和執行情況。
- 書記官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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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