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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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風室與法警室應審慎規劃維護訴訟關係人出入法院之安全,院內部分由法警室負責設訴訟關係人行進動線,置定點警力,區隔群眾與訴訟關係人,以維行進間之安全,但除緊急狀況外,執勤人員或同仁應避免對訴訟關係人施以保護動作,以免遭保護特權之誹議;院外部分由支援警力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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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第5條規定,政風室及法警室應謹慎規劃維護訴訟關係人進出法院的安全。在院內,由法警室負責設定訴訟關係人的行進路線,安排定點警力,區隔群眾與訴訟關係人,保護行進期間的安全。但除非情況緊急,執勤人員或同仁應避免對訴訟關係人施加保護動作,以免引起特權保護的爭議。而在院外部分,則由支援警力負責維護安全。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公告 (https://law.judicial.gov.tw/FLAW/FLAWDOC03.aspx?lsid=FL098493&flno=123000133000&a=1) 範例: 作為範例,當一個重大或矚目案件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政風室及法警室會合作安排訴訟關係人的出入安全。他們會設定訴訟關係人的專用通道,並在重要位置佈置法警保安人員,以確保訴訟關係人的安全。在這個過程中,執勤人員或同仁應該避免對訴訟關係人表現特殊照顧,以免引起特權保護的爭議。此外,支援警力也會在法院周圍負責維護秩序和安全。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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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