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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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矚目及重大案件開庭時,為有效管制人員進出及確保本院安全秩序之維護,除於民、刑庭大門作嚴格檢查管制外,刑事庭大廈管制門應保持關閉狀態,派警加強管控,僅供公務車輛及同仁進出,其餘人員一律由法庭大門進出。於庭訊結束後,再行開放,以避免成為安全上之漏洞。 管制門關閉前一日,法警室應張貼通知於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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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第6條,該條規定了社會矚目及重大案件開庭時的安全措施。根據該條,刑事庭大廈的管制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並加強警力管控,僅供公務車輛及法警進出,其他人員必須透過法庭大門進出。而庭訊結束後,則再行開放,以避免成為安全上的弱點。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庭的安全,防止非法進入和維護秩序。法庭在進行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審理時,可能會吸引大量的關注和媒體聚集,因此需要加強安全措施以應對潛在的風險。這項規定也強調了公務車輛和法警的特殊進出授權,以確保法庭正常運作。 例如,一個社會矚目案件在開庭時,法院可能會收到關於案件的威脅或示威等信息,因此根據這項規定,法庭會在開庭前關閉管制門,僅允許特定人員進出,以減少安全風險。開庭期間,法庭內的警力也會增加,以確保庭審可以順利進行並維持秩序。這項規定的宣告也會提前告知,以提醒相關人員遵守相應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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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