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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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有效管控開庭旁聽人數,應由民、刑事紀錄科規劃核發旁聽證事宜,並請承辦股儘可能使用民事第一法庭及刑事專一法庭審理該案件,利用該法庭較大空間、環境較易管制之優點,便利執行法庭秩序及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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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第七條,為了有效管控開庭旁聽人數,民、刑事紀錄科應規劃核發旁聽證,並請承辦股儘可能使用民事第一法庭及刑事專一法庭審理該案件,以利使用較大空間且環境較易管控的法庭,方便執行法庭秩序及維護安全。 根據最新可取得的相關資料,在台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的維安因應措施中,民、刑事紀錄科應規劃並核發旁聽證,以控制開庭時的旁聽人數。在辦理該案件時,承辦股應選擇使用民事第一法庭或刑事專一法庭,這些法庭通常擁有較大的空間,且環境較易於管理。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法庭秩序並維護安全。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重大犯罪案件需要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根據該法條,民、刑事紀錄科將規劃並核發旁聽證,以限制開庭時的旁聽人數量。同時,承辦股將盡可能選擇民事第一法庭或刑事專一法庭來審理這起案件,因為這兩個法庭通常都具有較大的庭堂空間,且設施較容易進行管制,這樣可以更方便地維護法庭秩序和安全。 請注意,我的回答是基於我所提供的資料和你的問題,可能還有其他相關法規和指引,所以這只是一個基本的解釋。如果你需要更詳細或確切的資訊,建議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
- 核名詞
- 聽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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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