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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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開庭期間,對抗議民眾、媒體記者或訴訟關係人於院內發生衝突,致危害本院人員及院舍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由政風室協助處理移送檢察機關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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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第8條》,在開庭期間,如果有抗議民眾、媒體記者或訴訟關係人在法院內引發衝突,危及法院人員和院舍的安全,或者干擾法庭秩序,根據情節的輕重,可以由政風室協助處理並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法院秩序和保護法院人員的安全。具體的執行方式和相關案例資料未提供。
- 訴訟關係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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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