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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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會矚目及重大案件於開庭期間,欲進入本院旁聽之民眾或媒體記者,均應經安全檢查後,始得放行,如依法庭旁聽規則或有安全顧慮而禁止攜入院內之物品,由總務科擇定適當地點作為保管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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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第9條,當有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在開庭期間,民眾或媒體記者欲進入法院旁聽,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後才能進入。如果根據法庭旁聽規則或出於安全的考慮而禁止攜帶物品進入法院內,法院的總務科將選擇適當地點作為保管場所。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直接得知臺灣高等法院辦理重大或矚目案件維安因應措施的法條數字,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 法庭旁聽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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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