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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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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得否撤回) 聲請人經依本法條規定提出聲請,於法官開始重新計票程序後,不得撤回其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一旦聲請人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提出聲請,在法官開始重新計票程序後,便不得撤回該聲請。這表示一旦法院確認開始重新計票,聲請人無法在程序進行中撤回聲請。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法院會按照程序進行重新計票,直到有確定的結果為止。這確保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程序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臺灣) 範例:假設有一個選舉案件,其中一名候選人聲請法院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法院在接受聲請後,開始重新計票程序。在這個階段,聲請人無法撤回聲請,而法院會繼續進行重新計票,直到有確定的結果。這確保了選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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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3 條規定:「第十三點 (得否撤回) 聲請人經依本法條規定提出聲請,於法官開始重新計票程序後,不得撤回其聲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