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點 (得否撤回) 聲請人經依本法條規定提出聲請,於法官開始重新計票程序後,不得撤回其聲請。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一旦聲請人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提出聲請,在法官開始重新計票程序後,便不得撤回該聲請。這表示一旦法院確認開始重新計票,聲請人無法在程序進行中撤回聲請。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法院會按照程序進行重新計票,直到有確定的結果為止。這確保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程序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臺灣) 範例:假設有一個選舉案件,其中一名候選人聲請法院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法院在接受聲請後,開始重新計票程序。在這個階段,聲請人無法撤回聲請,而法院會繼續進行重新計票,直到有確定的結果。這確保了選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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