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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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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重新計票之效果) 經重新計票後,關係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出選舉訴訟事件,就前開重新計票中有爭議選票之法律效果為主張時,選舉法庭仍得審酌有無重新勘驗之必要,不受本法條第七項規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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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文件,無法找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有關重新計票的相關內容。

  • 關係人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規
  • 前開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審酌名詞
  • 勘驗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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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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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2 條規定:「第十二點 (重新計票之效果) 經重新計票後,關係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出選舉訴訟事件,就前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