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一點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未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不予發還;若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法院應將保證金發還聲請人。 聲請人於重新計票開始前撤回全部或部分投票所之重新計票聲請者,法院應退還該聲請撤回部分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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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未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不予發還;若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法院應將保證金發還聲請人。 聲請人於重新計票開始前撤回全部或部分投票所之重新計票聲請者,法院應退還該聲請撤回部分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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