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點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未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不予發還;若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法院應將保證金發還聲請人。 聲請人於重新計票開始前撤回全部或部分投票所之重新計票聲請者,法院應退還該聲請撤回部分之保證金。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十一點的規定,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如果重新計票結果沒有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的結果,則聲請人繳納的保證金不會被退還。然而,如果重新計票結果改變了原先的當選或落選結果,法院應該將保證金退還給聲請人。如果聲請人在重新計票開始前撤回全部或部分投票所的重新計票聲請,法院則應該退還被撤回部分的保證金給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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