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點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之處置)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法院應將各投票所各候選人之總得票數(含經法官認定屬該候選人所得,惟其他候選人仍有爭議之選票)、無效票(含經法官認定屬無效票,候選人仍爭執為其所得者)、空白票等項,以公文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若有數個投票所時,得表明前開各項票數之總數。 前項公文除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外,並宜副知聲請人及同選區其他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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