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點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之處置)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法院應將各投票所各候選人之總得票數(含經法官認定屬該候選人所得,惟其他候選人仍有爭議之選票)、無效票(含經法官認定屬無效票,候選人仍爭執為其所得者)、空白票等項,以公文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若有數個投票所時,得表明前開各項票數之總數。 前項公文除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外,並宜副知聲請人及同選區其他候選人。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的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10條,當法院完成重新計票程序後,應將各投票所的每個候選人的總得票數,包括由法官確認屬於該候選人的爭議選票,無效選票(包括法官確認為無效票,但候選人仍爭議認為該票屬於他們的),以及空白票等,以公文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如果有數個投票所,可以在公文中表明上述各項票數的總數。除了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外,該公文還應副知聲請人和同一選區的其他候選人。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判決》2017年聲請重行驗票司法訴訟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