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點 (遇有誤放情事之處理) 若有公民投票與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法官於重新計票過程發現查封之選舉人名冊為「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名冊」,應記明於重新計票筆錄,並通知到場之候選人或其代理人會同前往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取出同一投開票所之「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以資計算,並於計算後,於重新計票筆錄記明該「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取得出處及計算結果。 法官於重新計票程序,若發現查封之投票所「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票袋」內裝全部或部分為公投票,應記明於重新計票筆錄,並通知到場之候選人或其代理人會同前往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取出同一投開票所之「公民投票袋」,以資核對、計算,並於計算後,於重新計票筆錄記明該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取得出處及核對、計算結果。 書記官應將前二項計算結果,填載於重新計票結果表內丙欄(附表)。
根据法律規定,如果在重新计票过程中发現選舉人名冊與投票袋有誤放情事,法官應該將該情況記明於重新計票筆錄中,並通知候選人或其代理人前往選舉委員會核對、計算相關資料。此外,如果發現選舉票袋內裝有其他選舉的投票,法官也應該記明於重新計票筆錄,並通知相關方前往核對、計算。最後,書記官應該將計算結果填載於重新计票結果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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