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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9 條

第九點 (遇有誤放情事之處理) 若有公民投票與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法官於重新計票過程發現查封之選舉人名冊為「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名冊」,應記明於重新計票筆錄,並通知到場之候選人或其代理人會同前往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取出同一投開票所之「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以資計算,並於計算後,於重新計票筆錄記明該「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取得出處及計算結果。 法官於重新計票程序,若發現查封之投票所「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票袋」內裝全部或部分為公投票,應記明於重新計票筆錄,並通知到場之候選人或其代理人會同前往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取出同一投開票所之「公民投票袋」,以資對、計算,並於計算後,於重新計票筆錄記明該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取得出處及核對、計算結果。 書記官應將前二項計算結果,填載於重新計票結果表內丙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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