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點 (重新計票之程序-貳) 重新計票之程序,應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除聲請人及同選區得票數最高(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為第三高)之候選人部分外,對於該選區其餘候選人部分,亦應一併認定之。 重新計票過程中,對於選票之歸屬,如有爭議,法官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之圖例,認定屬何位候選人之得票,或屬無效票。 經依前項方式認定仍有爭議之選票,仍計入法官所認定之歸屬票數內,但另行包封,放置於選票袋內(如原選務機關認定屬 1 號候選人之選票,但 2 號候選人爭議為無效票,經法官認定屬1 號候選人之有效票,然 2 號候選人仍有爭議者,該選票仍歸屬於 1 號候選人票數內,於重新計票結果表 1 號有效票數欄中之「經法官認定歸屬仍有爭議之票數」欄位記載其票數,再與前一欄「無爭議之票數」票數加總,為 1 號候選人之總票數,填載於「總票數」欄,但將該選票另行包封於 1 號候選人得票數之袋內。如原選務機關認定為無效票,但 1 號候選人或 2 號候選人爭議屬其之有效票,經法官認定結果,歸屬無效票,然前開候選人仍有爭議者,於重新計票結果表「無效票數」欄中之「經法官認定歸屬仍有爭議之票數」欄位,記載其票數,並與前欄無爭議之票數加總,合計為無效票總票數,但將該選票分別依何位候選人爭議為有效而另行分別包封於無效票袋內),以利日後若有選舉訴訟事件時使用。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中的第八點,重新計票的程序應該是逐張查封的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和選舉票並認定其歸屬。除了聲請人和同一選區得票數最高的候選人(對於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則是第三高),對於該選區其他候選人的部分也應該一併認定。 重新計票的過程中,如果對於選票的歸屬有爭議,法官應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和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的圖例,來決定該票屬於哪位候選人,或者是無效票。 如果在按照上述方式認定後仍然存在爭議的選票,這些選票仍然計入法官認定的歸屬票數內,但另行包封並放入選票袋中。重新計票結果表格中的「經法官認定歸屬仍有爭議之票數」欄位紀錄該票的數量,然後與「無爭議之票數」欄位的票數相加,得到候選人的總票數,填入「總票數」欄位。但是該選票要被另行包封在屬於該候選人的得票數袋中。 如果原選務機關認定該選票為無效票,但是候選人1或候選人2爭議該選票為有效票,而經法官認定歸屬結果為無效票,但前開的候選人仍然存在爭議,那麼在重新計票結果表格的「無效票數」欄位中的「經法官認定歸屬仍有爭議之票數」欄位中記載其數量,並與前一欄位的無爭議票數相加,計算無效票的總票數。但是該選票要分別根據爭議認定為有效的候選人,另行包封在無效票袋中,以便日後在選舉訴訟案件中使用。 以上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八點以及筆者所找到的相關參考資料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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