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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八點 (重新計票之程序-貳) 重新計票之程序,應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除聲請人及同選區得票數最高(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為第三高)之候選人部分外,對於該選區其餘候選人部分,亦應一併認定之。 重新計票過程中,對於選票之歸屬,如有爭議,法官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之圖例,認定屬何位候選人之得票,或屬無效票。 經依前項方式認定仍有爭議之選票,仍計入法官所認定之歸屬票數內,但另行包封,放置於選票袋內(如原選務機關認定屬 1 號候選人之選票,但 2 號候選人爭議為無效票,經法官認定屬1 號候選人之有效票,然 2 號候選人仍有爭議者,該選票仍歸屬於 1 號候選人票數內,於重新計票結果表 1 號有效票數欄中之「經法官認定歸屬仍有爭議之票數」欄位記載其票數,再與前一欄「無爭議之票數」票數加總,為 1 號候選人之總票數,填載於「總票數」欄,但將該選票另行包封於 1 號候選人得票數之袋內。如原選務機關認定為無效票,但 1 號候選人或 2 號候選人爭議屬其之有效票,經法官認定結果,歸屬無效票,然前開候選人仍有爭議者,於重新計票結果表「無效票數」欄中之「經法官認定歸屬仍有爭議之票數」欄位,記載其票數,並與前欄無爭議之票數加總,合計為無效票總票數,但將該選票分別依何位候選人爭議為有效而另行分別包封於無效票袋內),以利日後若有選舉訴訟事件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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