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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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重新計票之程序-壹) 重新計票之程序如下: 一、由法官會同聲請人代理人、利害關係人代理人,以及選舉委員會指派之選務人員共同檢視選舉人名冊及封存選票之紙袋封條是否完整、有無污損後拆封。 二、依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各項票數登載於附表「○○縣(市)○○區鄉鎮(市)第○○號投開票所重新計票結果表」之「原開票結果」各欄。 三、查驗選舉人名冊總計頁數、以及是否連續、有無缺損。 四、核對選舉人名冊所載選舉人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選舉人數是否相符。點數上開名冊簽名、蓋章及按指印之總人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上所載領票數是否相符。 五、核對用餘空白票數(未領票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用餘空白票數是否相符。 六、核對已領未投票袋上記載之票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已領未投票數是否相符。 七、點數各候選人有效票袋內之票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數字是否相符。 八、點數無效票票袋內之票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數字是否相符。 書記官就每一投票所之重新計票程序應作成重新計票筆錄(例稿4 )及重新計票結果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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