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點 (重新計票之程序-壹) 重新計票之程序如下: 一、由法官會同聲請人代理人、利害關係人代理人,以及選舉委員會指派之選務人員共同檢視選舉人名冊及封存選票之紙袋封條是否完整、有無污損後拆封。 二、依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各項票數登載於附表「○○縣(市)○○區鄉鎮(市)第○○號投開票所重新計票結果表」之「原開票結果」各欄。 三、查驗選舉人名冊總計頁數、以及是否連續、有無缺損。 四、核對選舉人名冊所載選舉人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選舉人數是否相符。點數上開名冊簽名、蓋章及按指印之總人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上所載領票數是否相符。 五、核對用餘空白票數(未領票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用餘空白票數是否相符。 六、核對已領未投票袋上記載之票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已領未投票數是否相符。 七、點數各候選人有效票袋內之票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數字是否相符。 八、點數無效票票袋內之票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數字是否相符。 書記官就每一投票所之重新計票程序應作成重新計票筆錄(例稿4 )及重新計票結果表(附表)。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其中一項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七條,重新計票的程序包括以下八個步驟: 1. 由法官、聲請人代理人、利害關係人代理人以及選舉委員會指派的選務人員共同檢視選舉人名冊和封存選票的紙袋封條是否完整、有無污損後拆封。 2. 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的各項票數登載於附表「○○縣(市)○○區鄉鎮(市)第○○號投開票所重新計票結果表」之「原開票結果」各欄。 3. 檢查選舉人名冊的總計頁數,並核對是否連續、有無缺損。 4. 核對選舉人名冊所載的選舉人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的選舉人數是否相符,並確認名冊上簽名、蓋章以及按指印的總人數與投開票所報告表上所載的領票數是否相符。 5. 核對用餘空白票數(未領票數)是否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的用餘空白票數相符。 6. 核對已領未投票袋上記載的票數是否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的已領未投票數相符。 7. 點數各候選人有效票袋內的票數是否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的數字相符。 8. 點數無效票票袋內的票數是否與投開票所報告表所載的數字相符。 在進行重新計票的過程中,書記官應撰寫重新計票筆錄和重新計票結果表。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選舉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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