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點 (辦理重新計票程序應通知之人員) 法官辦理重新計票程序時,應依本法條第五項規定,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九条,法院在进行重新计票程序时,应通知各候选人或其指定人员到场,并可以指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乡(镇、市、区)公所和投票所工作人员协助。 根据上述法规的解释,法院在重新计票程序中的主要参与人员包括候选人或其指定人员、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鄉(鎮、市、區)公所和投票所工作人员。法院需要通知候选人或其指定人员到场,并可以要求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协助。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重新计票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如果在候选人之间存在争议或其他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相关方面到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以确保重新计票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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