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點 (辦理重新計票程序應通知之人員) 法官辦理重新計票程序時,應依本法條第五項規定,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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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辦理重新計票程序應通知之人員) 法官辦理重新計票程序時,應依本法條第五項規定,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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