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5 條

第五點 (查封程序及標的) 法官為查封程序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之選舉委員會。 查封時,除聲請人所聲請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外,該投開票所報告表應一併查封。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重新計票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例稿3 )。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規定到場之人員,亦應簽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