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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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查封程序及標的) 法官為查封程序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之選舉委員會。 查封時,除聲請人所聲請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外,該投開票所報告表應一併查封。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重新計票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例稿3 )。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規定到場之人員,亦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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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查封程序及標的) 法官為查封程序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之選舉委員會。 查封時,除聲請人所聲請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外,該投開票所報告表應一併查封。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重新計票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例稿3 )。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規定到場之人員,亦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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