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點 (查封程序及標的) 法官為查封程序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之選舉委員會。 查封時,除聲請人所聲請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外,該投開票所報告表應一併查封。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重新計票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例稿3 )。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規定到場之人員,亦應簽名。
根據第五點之要點,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的選舉委員會進行查封程序。在查封時,除了將聲請人所聲請的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和選舉票進行查封外,該投開票所的報告表也應一併進行查封。書記官需要製作重新計票查封筆錄和查封物品清單,查封人員需要在筆錄上簽名,若有保管人員或根據規定需要出席的人員,也需要簽名。根據法條的規定,所有相關物品都需要按照程序進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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