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點 (法院之審酌情形) 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由各管轄法院選舉法庭法官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本法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及有無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繳納保證金。 經審酌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本法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例稿 1);與規定相符但未繳納保證金或繳納不足者,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或補繳,逾期未繳足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例稿 2)。 法官認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時,應定時並通知聲請人會同前往查封,並通知同選區其他候選人於查封時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查封不因而停止。
根據以上資料,第四點提到了法院審酌聲請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項的規定,以及是否按照該法第三項的要求支付了保證金。根據審酌結果,如果聲請人的要求與第一項規定不符,則應裁定駁回聲請;如果符合規定但未支付或支付不足保證金,應通知其支付或補繳,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支付足夠的保證金,則應裁定駁回聲請。如果法官認為聲請人的要求應予准許,則應定時通知聲請人與其他候選人一同前往查封,即使無法通知或未能到場,查封也不應因此而停止。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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