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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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法院之審酌情形) 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由各管轄法院選舉法庭法官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本法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及有無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繳納保證金。 經審酌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本法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例稿 1);與規定相符但未繳納保證金或繳納不足者,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或補繳,逾期未繳足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例稿 2)。 法官認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時,應定時並通知聲請人會同前往查封,並通知同選區其他候選人於查封時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查封不因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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