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點 (聲請之程序及保證金之繳納) 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應以書面載明聲請重新計票之投票所。 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時,應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向管轄法院繳納按聲請重新計票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算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聲請人得以現金或以銀行為發票人之即期本票或劃線支票繳納。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點,聲請人如果要求重新計票,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指明要重新計票的投票所。聲請人在提出重新計票申請時,需要按照每票新臺幣三元的標準向相應的法院繳納保證金。這筆保證金可以以現金支付,或者使用以銀行為發票人的即期本票或劃線支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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