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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點 (聲請之程序及保證金之繳納) 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應以書面載明聲請重新計票之投票所。 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時,應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向管轄法院繳納按聲請重新計票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算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聲請人得以現金或以銀行為發票人之即期本票或劃線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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