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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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指在臺從事第四點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不包括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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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 第一條:這是一條關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法條,其中規定了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不超過九十天的個人對於從中華民國境外的僱主取得的勞務報酬不在所得稅之限制範圍內。 - 第二條:這是一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法條,根據該法條,各種所得類型的納稅義務人都應在給付時按照扣繳率或扣繳辦法向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 - 第八條:這是一個關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法條,其中明確界定了什麼樣的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根據第三款的規定,只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才可以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然而,根據該條關於第八款的特殊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的勞務報酬,也可以通過第三款的解釋被歸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鑑於以上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只要勞務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的,無需考慮雇主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報酬支付的地點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就可以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是根據屬地主義原則以及該法條中其他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來判斷一般企業之勞務報酬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 - 二、原告主張:根據該法條,除非本法另有規定,在台灣境外居住的個人並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應將相應的稅款分開從來源中扣繳。同樣地,根據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非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當有來自中華民國境外的各種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該在扣繳稅款之日起十天內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提出扣繳憑單,向負責稽徵的機關申報和核驗。 - 此外,根據財政部的六十三年十月三日台財稅第三七二七三號和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台財稅第三八五五六號函釋,我國公司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及分公司在國外提供勞務所得的報酬,並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可以免除扣繳中華民國所得稅。 基於上述的法規與解釋,對於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 2 條,該條規定的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台工作者,但排除了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雙重國籍的人。根據該條的文字解釋與法規,這些人在提供勞務所得時應有納稅義務,因為他們被認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身分。同樣地,根據上述的範例和資料,外籍專業人士在提供勞務所得時已被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他們應該按照相應法規納稅。
- 適名詞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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