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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指機關、團體、學校、事或執行業務者(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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