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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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指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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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3條規定了租稅優惠的具體項目。根據該條款,外籍專業人士在聘僱契約中所約定的情況下,其雇主可以支付本人及其眷屬的來回旅費、工作期間返國渡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以及子女獎學金,並將這些費用列帳,不將其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這項法規的範例是指,假設一位外籍專業人士在台灣工作,其雇主在聘僱契約中約定支付了該外籍專業人士的來回旅費、工作期間返國渡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以及子女獎學金。根據該法條,這些支付的費用可以被列為費用,不需要作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這些解釋來自於教育部所提供的「外國專業人士至臺從事專業工作契約范本第4款」,這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制定的范本合約,其中規定了雇主對外籍專業人士的支付項目以及其免稅性質。 因此,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3條規定了雇主可以享受的租稅優惠項目,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及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解釋。
- 適名詞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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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