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用範圍之適用對象,指外籍專人士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下列專業工作者: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