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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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指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下列專業工作者: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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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4條,這項法規的適用對象是參照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及相關規定所訂定的。根據就業服務法,外國人在台灣從事的工作受到限制,只有在特定領域才能合法工作。以下是一些相關的工作範例: 1. 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2. 交通事業工作。 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4. 不動產經紀工作。 5. 移民服務工作。 6. 律師、專利師工作。 7. 技師工作。 8. 醫療保健工作。 9. 環境保護工作。 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 學術研究工作。 12. 獸醫師工作。 13. 製造業工作。 14. 流通服務業工作。 15.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16. 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17. 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18. 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這些工作領域是根據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所訂定的。因此,外籍專業人士如欲享有租稅優惠,需從事這些特定領域的工作。
- 適名詞
- 業名詞
- 第四條第四款條文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條文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法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規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法規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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