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適用第三點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應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 前項本文之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應達一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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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第三點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應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 前項本文之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應達一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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