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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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第三點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應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 前項本文之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應達一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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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 5 條規定如下: 1. 外籍專業人士必須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的認定而享有租稅優惠。 2. 同一課稅年度(一般指一整年)在台居留合計須滿一百八十三天。 3. 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與境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4. 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台居留期間未滿一年,則該期間的薪資換算成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 5. 然而,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則可以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的限制。 參考資料: 1.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外國專業人才經我國專業人才聘僱服務計畫主管機關之審查認定,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行聘僱雇主,專業人才在聘僱期間之所得,免予依所得稅法(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公佈)課徵所得稅。」 2.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外國專業人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認定,由產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聘僱,專業人才在聘僱期間之所得,免予依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 3. 外籍專業人才工作居留後製作業關於派駐至臺灣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80029
- 適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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