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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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聘僱符合本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僱從事第四點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檢具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1.從事第四點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一款屬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工作,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者,應檢附教育部核發之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函。 2.從事第四點第二款之工作,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許可者,應檢附聘僱合約影本。 3.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九條規定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者,應檢附該就業金卡影本。 (二)支付第三點費用時,應依規定記帳、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 (三)雇主為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當年度所支付之第三點費用得以費用列支,並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併同申報。 (四)雇主為依規定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當年度所支付之第三點費用,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報前款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五)稽徵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時,應提示聘僱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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