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第 1 條
快速跳轉
一、勞動部為執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有關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或辦理重新招募外國人之人數,應符合之比率或數額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部制定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關於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或重新招募外國人的人數,應符合比率或數額規定。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文本資料,無法得知具體的比率或數額規定。因此,無法針對「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第1條」提供逐條釋義。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