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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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或辦理接續聘僱案重新招募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依本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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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二條,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或重新招募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應根據本標準規定辦理。如果本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比率或數額,則依據本基準的規定進行。具體的比率或數額限制需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的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本標準)的相關規定。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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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