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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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比率或數額基準如下: (一)製造工作: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二)營造工作: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僱用勞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8年4月1日),針對第3條關於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的問題,根據該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比率或數額基準如下: 一、製造工作:根據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的30%為限。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製造工作的雇主在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僱用了100人參加勞工保險,那麼他在接續聘僱外國人方面的限制是30人。 二、營造工作:根據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的20%為限。不過,如果僱用勞工人數不滿五人,則可聘僱一名外國人。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營造工作的雇主在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僱用了100人參加勞工保險,那麼他在接續聘僱外國人方面的限制是20人。然而,如果僱用勞工人數不滿五人,則可以聘僱一名外國人。 以上是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進行的法規釋義,參考資料為該法的修正版本,最新修正日期為8年4月1日,相關法條內容已與問題有100%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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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