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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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家事調解事件,指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進行調解之事件。 本法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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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條,家事調解事件指的是根據家事事件法進行調解的事件。根據家事事件法,丙類事件除非當事人聲請調解,否則不得進行調解程序。此外,保護令事件既不得進行調解,也不得合併調解。 參考資料:「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條」
- 家事調解名詞
- 家事事件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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