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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家事調解事件,指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進行調解之事件。 本法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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