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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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應置行政團隊,辦理篩選案件、選任家事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指派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監督考核調解進度等相關事務。 行政團隊應由院長、家事法庭庭長、院長指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及專辦之法官助理或書記官等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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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4條,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必須成立行政團隊,負責處理篩選案件、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指派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監督考核調解進度等相關事務。行政團隊應由院長、家事法庭庭長、院長指定的法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以及專辦的法官助理或書記官等人組成。 根據查找的資料,《法院家事調解制度施行要點》第4條對於地方法院成立行政團隊的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個行政團隊應由不同職位的人員組成,包括院長、家事法庭庭長、指定的法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以及法官助理或書記官等。這些人員將負責處理家事調解案件,並監督調解的進度和效果。他們的組成和職責旨在保證家事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質量的提高。
- 少年名詞
- 家事調解名詞
- 核名詞
- 家事法庭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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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