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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應置行政團隊,辦理篩選案件、選任家事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指派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監督考調解進度等相關事務。 行政團隊應由院長、家事法庭庭長、院長指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及專辦之法官助理或書記官等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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