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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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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庭長、法官增員之調整原則: 配置後如因庭長、法官員額增加,無法依前開原則作人力調配時,應通盤檢討,依各股案件量、繁簡及增減情形,進行法官助理人力重新調整,並由書記官長統籌調配或其他適當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8條的規定,在庭長或法官增加而無法根據前述原則進行人力調配時,應進行法官助理人力重新調整。具體調整方式則是根據各股案件量、繁簡以及增減情形來進行。這項調整工作通常由書記官長來統籌安排,或者也可以採取其他適當的處置方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助理的人力配置能夠符合實際需要,以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

  • 前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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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 8 條規定:「八、庭長、法官增員之調整原則: 配置後如因庭長、法官員額增加,無法依前開原則作人力調配時,應通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