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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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庭長、法官增員之調整原則: 配置後如因庭長、法官員額增加,無法依前開原則作人力調配時,應通盤檢討,依各股案件量、繁簡及增減情形,進行法官助理人力重新調整,並由書記官長統籌調配或其他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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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8條的規定,在庭長或法官增加而無法根據前述原則進行人力調配時,應進行法官助理人力重新調整。具體調整方式則是根據各股案件量、繁簡以及增減情形來進行。這項調整工作通常由書記官長來統籌安排,或者也可以採取其他適當的處置方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助理的人力配置能夠符合實際需要,以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
- 前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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