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調整本院法官助理之配置,以期法官助理人力資源合理運用,特訂定本配置原則。
本原則所稱庭長,除另有說明外,均包含審判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1.25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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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助理配置庭別、股別及共同配置原則:
(一)法官助理配置以民事庭法官助理配置民事庭、刑事庭法官助理配置刑事庭為原則。
(二)法官助理之配置,除兼辦行政業務者外,以配置一全股為原則,若未達全股之業務量時,應兼配置一位庭長。無適當全股可資配置時,則由三位庭長共同配置,或調整為機動組,支援庭長、法官辦理繁雜案(事)件。
(三)各庭法官助理工作點數如未達計點標準,得由配置或支援庭之庭長調配業務補足。
(四)本院法官助理人力配置及運用,由書記官長統籌調配。
三、法官職務異動時,法官助理之配置依下列原則調整:
(一)法官離退並由其他法官接任該股審判業務者,以續配置該股為原則。但該庭庭長亦離任,或金融專庭法官職務異動者,不在此限。
(二)法官調派為本院庭長或書記官長並續辦該股舊案,或因法官離退須調整配置法官助理時:
1.同庭如有待配置股,得優先改配置該股,如無則依其他待配置股法官助理出缺日期之先後順序調整配置。
2.無待配置股時,應改列機動組。
(三)前二款所定得調整配置之情形,或多股出缺(或同時申請變更配置),由書記官長視法院整體業務及法官辦理事務需要,依職權統籌調配。
四、法官助理於聘用期間內申請留職停薪者,原配置股由機動組法官助理支援,法官助理於留職停薪期滿後應續配置該股。
五、分案量異動時配置法官助理人力之處理原則:
(一)原非辦理全股之法官,因職務異動等因素致分案達全股者,於改分全股之日,即以全股業務配置一位法官助理;原辦理全股之法官,因年齡、疾病等因素致分案未達全股者,自改為非全股之日起六月內,仍視為辦理全股業務配置一位法官助理。
(二)因分案量異動等因素致釋出法官助理與他股共用者,日後回復全股時,得優先選擇配置原釋出之法官助理。但配置屆滿四年,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者,不在此限。
六、法官助理於配股後,原則上不另行調整配置,如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應由配置法官、庭長考核其實際工作表現,循解聘或不予續聘之相關程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法官或庭長於年度整體遷調或小幅遷調調整配置作業期間申請變更(如附表)。
(二)當年度聘期屆滿四年並經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經配置法官或庭長同意者,於法官年度整體遷調調整配置作業期間申請變更。
(三)經書記官長考量法院整體業務需要予以調整。
七、機動組法官助理之來源、調度及辦理事項:
法官助理如有未配置全股,或法官請長假、進修等情形,得列為機動組,機動支援庭長、法官辦理繁雜案(事)件(辦理繁雜案(事)件之法官需增加人力時,得申請臨時支援),或辦理院長交辦事項,並由書記官長統籌調配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八、庭長、法官增員之調整原則:
配置後如因庭長、法官員額增加,無法依前開原則作人力調配時,應通盤檢討,依各股案件量、繁簡及增減情形,進行法官助理人力重新調整,並由書記官長統籌調配或其他適當處置。
九、本原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及「本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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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1.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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