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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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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職務異動時,法官助理之配置依下列原則調整: (一)法官離退並由其他法官接任該股審判業務者,以續配置該股為原則。但該庭庭長亦離任,或金融專庭法官職務異動者,不在此限。 (二)法官調派為本院庭長或書記官長並續辦該股舊案,或因法官離退須調整配置法官助理時: 1.同庭如有待配置股,得優先改配置該股,如無則依其他待配置股法官助理出缺日期之先後順序調整配置。 2.無待配置股時,應改列機動組。 (三)前二款所定得調整配置之情形,或多股出缺(或同時申請變更配置),由書記官長視法院整體業務及法官辦理事務需要,依職權統籌調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3條,針對法官職務異動時,法官助理的配置調整有以下原則: 一、如果有法官因退休或離職而由其他法官接任該審判業務,則原則上應繼續配置該股法官助理。但如果該庭庭長也離任,或者是金融專庭的法官職務有異動,則不受此限制。 二、如果法官調派為本院庭長或書記官長,並繼續辦理該股舊案,或者因法官退休而需要調整法官助理的配置時: 1. 如果該庭有待配置的股,可以優先調整配置該股的法官助理,如果沒有待配置的股,則按照其他待配置股法官助理出缺日期的先後順序進行調整配置。 2. 如果沒有待配置股,則應該安排在機動組。 三、對於前兩項所規定可以調整配置的情形,或者多個股有缺額(或同時申請變更配置),由書記官長根據法院整體業務和法官辦理事務的需要,擔負起依職權統籌調配的責任。 以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3條的解釋和解釋來自於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以及相關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和解釋。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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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 3 條規定:「三、法官職務異動時,法官助理之配置依下列原則調整: (一)法官離退並由其他法官接任該股審判業務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