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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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助理於聘用期間內申請留職停薪者,原配置股由機動組法官助理支援,法官助理於留職停薪期滿後應續配置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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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4條,如果法官助理在聘用期間內申請留職停薪,原本分配給該法官助理的工作人力會由其他機動組的法官助理提供支援。當法官助理的留職停薪期滿後,應繼續被分配到原本的工作股份。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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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