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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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案量異動時配置法官助理人力之處理原則: (一)原非辦理全股之法官,因職務異動等因素致分案達全股者,於改分全股之日,即以全股業務配置一位法官助理;原辦理全股之法官,因年齡、疾病等因素致分案未達全股者,自改為非全股之日起六月內,仍視為辦理全股業務配置一位法官助理。 (二)因分案量異動等因素致釋出法官助理與他股共用者,日後回復全股時,得優先選擇配置原釋出之法官助理。但配置屆滿四年,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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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 5 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五、分案量異動時配置法官助理人力之處理原則: (一)原非辦理全股之法官,因職務異動等因素致分案達全股者,於改分全股之日,即以全股業務配置一位法官助理;原辦理全股之法官,因年齡、疾病等因素致分案未達全股者,自改為非全股之日起六月內,仍視為辦理全股業務配置一位法官助理。 根據此規定,如果原本未辦理全股業務的法官因職務異動等原因導致分案數量達到全股的程度,則在改為全股業務的當天,即應配置一位法官助理。而如果原本辦理全股業務的法官因年齡、疾病等原因導致分案未達到全股的程度,則在改為非全股業務的當天起六個月內,仍視為辦理全股業務並配置一位法官助理。 (二)因分案量異動等因素致釋出法官助理與他股共用者,日後回復全股時,得優先選擇配置原釋出之法官助理。但配置屆滿四年,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者,不在此限。 根據此規定,如果因為分案量異動等原因導致法官助理被釋出並與其他法官共用,當日後重新回復全股業務時,可以優先選擇配置原本被釋出的法官助理。然而,如果釋出的法官助理配置滿四年,根據「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予以更換協助的法官,則不受此限制。
- 非名詞
-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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