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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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官助理於配股後,原則上不另行調整配置,如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應由配置法官、庭長考核其實際工作表現,循解聘或不予續聘之相關程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法官或庭長於年度整體遷調或小幅遷調調整配置作業期間申請變更(如附表)。 (二)當年度聘期屆滿四年並經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經配置法官或庭長同意者,於法官年度整體遷調調整配置作業期間申請變更。 (三)經書記官長考量法院整體業務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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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6條,法官助理在配股後原則上不另行調整配置。然而,在以下情形中,不在此限: 1. 由法官或庭長於年度整體遷調或小幅遷調調整配置作業期間申請變更。 2. 當年度聘期屆滿四年並經重新聘用的法官助理,經配置法官或庭長同意,可在法官年度整體遷調調整配置作業期間申請變更。 3. 經書記官長考量法院整體業務需要予以調整。 這些規定意味著如果確實需要調整法官助理的配置,需要經過相關的程序和同意才能進行。這些程序可能涉及法官、庭長以及書記官長的審查和決定。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助理的配置符合法院的實際需求和業務狀況。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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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