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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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助理配置庭別、股別及共同配置原則: (一)法官助理配置以民事庭法官助理配置民事庭、刑事庭法官助理配置刑事庭為原則。 (二)法官助理之配置,除兼辦行政業務者外,以配置一全股為原則,若未達全股之業務量時,應兼配置一位庭長。無適當全股可資配置時,則由三位庭長共同配置,或調整為機動組,支援庭長、法官辦理繁雜案(事)件。 (三)各庭法官助理工作點數如未達計點標準,得由配置或支援庭之庭長調配業務補足。 (四)本院法官助理人力配置及運用,由書記官長統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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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第2條的規定,法官助理的配置原則如下: 1. 法官助理的配置以民事庭法官助理配置民事庭,刑事庭法官助理配置刑事庭為原則。這表示法官助理應根據不同的庭別進行配置,以確保他們能夠專注於各自所負責的案件類型。 2. 法官助理的配置原則上是以配置一個完整股別為原則的,即一個法官助理應該配屬在一個完整的股別下工作。如果業務量未達到配置一個完整股別的標準,則應兼配置一位庭長來補足。如果無法配置到適當的完整股別,則可以由三位庭長共同配置,或者調整為機動組來支援庭長和法官處理繁雜的案件。 3. 如果某庭的法官助理工作點數未達到計點標準,可以由其他庭的庭長調配業務來補足。這表示在配置法官助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以確保各庭都能夠達到工作標準。 4.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人力配置及運用的調配工作由書記官長負責統籌,這意味著書記官長擁有管理、調度法官助理的職責和權力。 依據法官助理人力合理配置原則的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法官助理在高等法院內得到合理的配置,以確保工作的效率和品質。
- 股別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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