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關於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部分:債務人縱有委任代理人,仍應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如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者,在更生程序,法院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必要時得依本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拘提之,並構成本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第20条指出在处理消费者债务清理事件时,債务人即使委托代理人,仍应该亲自出席債权人会议。如果违反第41条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第56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中,必要时可以根据第90条第1款的规定拘提,并构成第134条第8款规定的不免责事由。 根据上述资料,我认为在办理消费者债务清理事件时,債务人应该亲自参加債权人会议,即使他们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如果債务人违反了这个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决定开始清算程序或采取必要的拘提措施,并且这也可能构成不免责的事由。具体地说,违反第41条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开始清算程序。此外,根据第90条的规定,法院也可以在需要时采取措施来限制債务人的自由,并根据第134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免除債务人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没有找到与该问题直接相关的参考资料。因此,我无法提供具体的案例或更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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