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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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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關於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三條部分: (一)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無擔保債務,係指債務人所負擔之債務,並未以自己財產為擔保者。 (二)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已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其利息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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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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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保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更生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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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關於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三條部分: (一)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無擔保債務,係指債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