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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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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關於第一百十二條部分: (一)有別除權之債權人遲未行使別除權,致清算程序延滯,財產無法分配者,管理人應依本條例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將該別除權之標的物拍賣或變賣。 (二)管理人依本條例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將別除權之標的物拍賣或變賣,該標的物上之擔保物權均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以下是相關解釋和示例: 一、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有別除權的債權人未行使別除權,導致清算程序延滯而財產無法分配,管理人應根據本條例第112條第2項的規定,將該別除權的標的物進行拍賣或變賣。 二、根據第二項規定,管理人根據本條例第112條第2項的規定,將別除權的標的物進行拍賣或變賣後,該標的物上的擔保物權都會消滅。 例子: 在一起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中,遲未行使別除權的債權人未主動處理其權益,導致清算程序延滯,財產無法分配。根據該案件的管理人對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的理解,管理人根據該條例第112條第2項的規定,決定將該別除權的標的物進行拍賣或變賣,以確保債權人權益得以實現。由於標的物經過拍賣或變賣後,該標的物上的擔保物權都消滅了。

  • 債權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拍賣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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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關於第一百十二條部分: (一)有別除權之債權人遲未行使別除權,致清算程序延滯,財產無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