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進口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有標示產地者(文字、數字或圖案),海關得根據進口報單所申報之產地加以核對,如查無去除、破壞或塗改情事,且亦無其他事證足以判定係虛報產地時,即逕依其產地標示認定產地,免再繼續查證。但經法院依法裁判,或另有具體事證之密報、通報,或主管機關規定須查證產地之品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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