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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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口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有標示產地者(文字、數字或圖案),海關得根據進口報單所申報之產地加以核對,如查無去除、破壞或塗改情事,且亦無其他事證足以判定係虛報產地時,即逕依其產地標示認定產地,免再繼續查證。但經法院依法裁判,或另有具體事證之密報、通報,或主管機關規定須查證產地之品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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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作业要点第3条,海关在进口货物本身或其包装上出现标明产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进口报单上申报的产地进行核对。如果没有发现移除、破坏或篡改的情况,并且没有其他足以判断为虚报产地的证据,即可依据其产地标示认定产地,无需继续查证。但是在法院根据法律裁定的情况下,或者有具体证据的密报、通报,或者主管机关规定需要查证产地的商品等情况下,不适用此限制。 参考资料: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原产地标志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15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标志管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 2004年第104号) - 相关案例:根据判决书,某进口商申报进口瓷器的原产地为意大利,海关根据进口报单申报的产地进行核对后发现没有证据表明虚报产地,因此直接依据该瓷器的产地标示为意大利进行认定,免除了继续查证的程序。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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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