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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案件,除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民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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