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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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案件,除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民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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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條,該條規定了司法事務官辦理案件的方式和編號的命名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除了案件類別之外,案件的編號還會加上「司」字。對於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的終局裁判,其卷宗的編號則會在原始編號前加上「憲更」字。這一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標示案件的特殊性質,並確保相關紀錄的完整性。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宣告名詞
- 廢棄發回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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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